【高見鳥-日報】114/07 #01: 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會怎麼判刑?法律解析一次看懂!

隨著詐騙集團手法越來越多變,現在不只是「騙人」會被抓,連提供帳戶、幫忙提領詐騙款項都可能構成犯罪!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看,若同時提供帳戶+當車手,法律怎麼處理👇

⚖️ 案例背景

一名行為人甲:

  • 提供自己開立的金融帳戶,供詐騙集團收受被害人款項(人頭帳戶)
  • 並根據詐騙集團的指示,提領被害人C的匯款,再轉交給詐騙集團成員

📌 涉及犯罪類型:

  • 幫助詐欺罪
  • 幫助洗錢罪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洗錢罪(正犯)

📚 各種見解怎麼說?

🅰 甲說: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處斷

行為目的單一、行為重疊,應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最重罪,從一重處斷。

📌 採此見解之實務:

  • 桃園地院 110 年度金訴字第 55、56 號
  • 高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411 號

🅱 乙說:正犯吸收幫助犯,不另論罪

甲起初只是提供帳戶幫助,之後成為實際車手、犯意提升,早期幫助行為被後來正犯行為吸收,不再分罪。

📌 採此見解之實務:

  • 高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989 號、112 年度上訴字第 393 號

🅾 丙說:分論併罰(本案採此說)

幫助提供帳戶與後來親自提領款項,行為時間不同、對象不同、法益不同,應分別處罰。

📌 實務依據:

  •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4184 號、第 3338 號
  • 高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2707 號

📌 理由補充:

  • 甲提供帳戶→想像競合構成 2 幫助詐欺+2 幫助洗錢罪
  • 親自領款→構成洗錢正犯
  • 被害人不同,犯意獨立,應數罪併罰
  • 評價上接近德國的「評價單一」概念,視為同一行為不同階段

🎯 小結

提供帳戶當人頭只是「開始」,如果你還領錢交給詐騙集團,那可就不只是一條罪了!根據目前法院主流見解,可能會被分別判刑,數罪併罰,千萬別輕忽這樣的「幫個忙」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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