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享】刑法重磅修法!114年通過《棄保潛逃》+《妨害司法公正》新罪名

【時事分享】刑法重磅修法!114年通過《棄保潛逃》+《妨害司法公正》新罪名

立法院於114年5月13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近年輿論與實務高度關注的「棄保潛逃」與「司法關說」議題,正式入法且加重刑責。這次修法也是刑法中首次新增「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以下幫你整理重點👇


🚨 一、棄保潛逃入罪!刑責明訂

📌 新增:刑法第161條之一

若有以下情形,即構成犯罪:

  • 已被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

  • 經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 且已經發布通緝者

➡️ 最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新設「妨害司法公正罪章」

🧾 條號:新增第十章之一(第172條之一至三)

立法目的:維護司法獨立與正當程序,杜絕不法關說與證人買通


📌 172條之一|不正利益賄賂證人

若對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

  • 提供或約定「不正利益」

  • 要求其不作證/作假證/特定傳譯內容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若證人本人收受該利益,也同罪處罰


📌 172條之二|強制使證人作偽證

若透過暴力、脅迫或其他犯罪行為,使證人或其親屬:

  • 不作證、作假證、偏頗傳譯

  • 對其或其親屬(配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等)施加影響

➡️ 依實際犯罪條文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


📌 172條之三|對法官、檢察官不法關說

若在偵查、審判或執行階段:

  • 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影響力

  • 不法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進行關說,意圖影響裁判、處分、上訴與執行指揮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若因而導致實際影響裁判/偵查/指揮執行命令
➡️ 加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修法重點小結

修法項目重點內容處罰
棄保潛逃入罪不到庭+通緝即處刑責最重3年
妨害司法公正罪章買通證人/不法關說法官檢察官最重7年+罰金

📍 本次修法回應實務需求,加強刑事訴訟程序保護,讓司法更具公信力與可執行性。


📌 聯絡我們|提供最專業的考試資源
📲 官方LINE@tc_kaozen
🔵 Facebook台中高見
📸 Instagram@tc_kaozen
🌐 官網https://www.kaozentaichung.com.tw/
📣 有興趣歡迎追蹤我們的臉書與 IG,也可以加入官方 LINE 索取更多詳細資訊,掌握第一手時事解析與補教活動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