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事分享】刑法重磅修法!114年通過《棄保潛逃》+《妨害司法公正》新罪名
立法院於114年5月13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近年輿論與實務高度關注的「棄保潛逃」與「司法關說」議題,正式入法且加重刑責。這次修法也是刑法中首次新增「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以下幫你整理重點👇
內容目錄
Toggle🚨 一、棄保潛逃入罪!刑責明訂
📌 新增:刑法第161條之一
若有以下情形,即構成犯罪:
已被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
經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且已經發布通緝者
➡️ 最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新設「妨害司法公正罪章」
🧾 條號:新增第十章之一(第172條之一至三)
立法目的:維護司法獨立與正當程序,杜絕不法關說與證人買通
📌 172條之一|不正利益賄賂證人
若對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
提供或約定「不正利益」
要求其不作證/作假證/特定傳譯內容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若證人本人收受該利益,也同罪處罰
📌 172條之二|強制使證人作偽證
若透過暴力、脅迫或其他犯罪行為,使證人或其親屬:
不作證、作假證、偏頗傳譯
對其或其親屬(配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等)施加影響
➡️ 依實際犯罪條文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
📌 172條之三|對法官、檢察官不法關說
若在偵查、審判或執行階段:
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影響力
不法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進行關說,意圖影響裁判、處分、上訴與執行指揮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若因而導致實際影響裁判/偵查/指揮執行命令
➡️ 加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修法重點小結
| 修法項目 | 重點內容 | 處罰 |
|---|---|---|
| 棄保潛逃入罪 | 不到庭+通緝即處刑責 | 最重3年 |
| 妨害司法公正罪章 | 買通證人/不法關說法官檢察官 | 最重7年+罰金 |
📍 本次修法回應實務需求,加強刑事訴訟程序保護,讓司法更具公信力與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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