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研究所分三種應考身分:一般全時生、在職全時生、部分在職進修生,若為現職員警,會將考績列入規定但不予計分,且需經過機關主管(分局長)同意方可應考。
一般全時生 | 在職全時生 | 部分在職進修生 (半時生) | |
身分 | 非警員身分 | 現職警員 | 現職警員 |
就讀 | 3年 | 2年 | 2.5-4年 |
上課 | 周一至周五 需住宿 | 平常上課 寒暑假上班 需住宿 | 一周上課1-2天 平常上班 不須住宿 |
學歷 | 大學以上即可報考 | 專科以上畢業 但須符合現職員警應考條件 | 專科以上畢業 但須符合現職員警應考條件 |
考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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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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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全時生 | 在職 全時生 | 部分時間 在職進修生 | |
警政所 | 1 名 | 2名 | 1 名 |
刑事所 | 1 名 | 2 名 | 1 名 |
犯防所 | 1 名 | 2 名 | |
鑑識所 | 2 名 | 2 名 | |
資管所 | 1 名 | 2 名 | |
交通所 | 1 名 | 2 名 | |
行管所 | 1 名 | 2 名 | |
法律所 | 2 名 | 1 名 | |
外事所 | 1 名 | 2 名 | |
國境所 | 1 名 | 2 名 | |
公安所 | 1 名 | 2 名 | |
水上所_海洋法制組 | 3 名 | 2 名 | |
水上所_海洋科技組 | 3 名 | 2 名 | |
消防所 | 1 名 | 6 名 | 1 名 |
防災所 | 1 名 | 6 名 | 1 名 |
學士班肄業 |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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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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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班修滿四年 |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 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 | 1. 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2.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備註: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
國家考試及格 | 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及格證書者: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技能檢定合格 | 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警大畢業者 | ★ 考取研究所畢業後,均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
警專畢(結)業 | ★ 現任警(隊)員、巡佐等同序列職務人員及現職為行政、技術職務人員,畢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1. 考取「水上警察研究所」、「消防科學研究所」、「防災研究所」者畢業後內政部警政署不予分發巡官等同序列職務 2. 其餘人員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由該署視缺額情形適時派補巡官等同序列職務。 3. 刑事警察研究所畢業後,若未符合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者,視缺額情形適時改以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任用。 |
消防機關現職人員 | ★ 畢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不另分發 現任小隊長、隊員等同職級職務人員,依法取得消防分隊長或相當職務之任用資格。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 ★ 非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人員考取「水上警察研究所」者, 1.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不負責分發 2. 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人員考取者,畢業後回任原職缺。 |
類組 | 題型 | 考科 |
警政所 | ◎ | 1. 英文 |
2. 警察法學 | ||
3. 刑事法學 | ||
4. 行政法 | ||
▲ 統計學- 加考科目 | ||
行管所 | ◎ | 1. 英文 |
2. 警察組織 | ||
3. 公共政策 | ||
4. 警察人力資源管理 | ||
▲ 統計學- 加考科目 | ||
刑事所 | ◎ | 1. 英文 |
2. 刑事鑑識概論 | ||
3. 犯罪偵查學 | ||
4. 刑事法學 | ||
▲ 統計學- 加考科目 | ||
鑑識所 | ◎ | 1. 英文 |
2. 刑事鑑識 | ||
3. 現場及證物處理 | ||
4. 自然科學 | ||
▲ 統計學- 加考科目 | ||
犯防所 | ◎ | 1. 英文 |
2. 犯罪學 | ||
3. 社會學 | ||
4. 刑事政策 | ||
▲ 犯罪統計與資料分析- 加考 | ||
交通所 | ◎ | 1. 英文 |
2. 交通統計 | ||
3. 交通工程與管制 | ||
4. 道路交通法規 | ||
▲ 微積分- 加考科目 | ||
資管所 | ◎ | 1. 英文 |
2. 計算機概論 | ||
3. 管理資訊系統 | ||
4. 電腦犯罪與資訊安全 | ||
▲ 統計學- 加考科目 |
類組 | 題型 | 考科 |
公安所 | ◎ | 1. 英文 |
2. 情報學 | ||
3. 政治學 | ||
4. 中國大陸與兩岸關係 | ||
▲ 國際公法- 加考科目 | ||
法律所 | ◎ | 1. 英文 |
2. 民法 | ||
3. 行政法與警察法學 | ||
4. 刑事法學 | ||
▲ 法學緒論- 加考科目 | ||
外事所 | 1. 專業英文 25% | |
2. 外事警察法規與實務40% | ||
3. 國際司法互助與國際關係 35% | ||
▲ 國際公法- 加考科目 | ||
國境所 | 1. 專業英文25% | |
2. 國境執法 35% | ||
3. 國境安全與管理 40% | ||
▲ 國際公法- 加考科目 | ||
消防所 | ◎ | 1. 英文 |
2. 消防安全設備與檢查 | ||
3. 火災科學 | ||
4. 消防實務 | ||
▲ 微積分- 加考科目 | ||
防災所 | ◎ | 1. 英文 |
2. 災害管理 | ||
3. 災害分析與統計 | ||
4. 氣候變遷與災害 | ||
▲ 統計學- 加考科目 |
體檢 | 2周內複試體格檢查,及繳交指定醫院完成之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_點我下載 |
口試 | 所有初試錄取考生均須參加。 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
地點 | 警大(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56 號) |
報名日期 | 113年2月15日~3月3日17時止 |
筆試日期 | 113年4月20日 |
筆試放榜 | 113年6月6日 |
複試日期 | 113年7月5日 |
複試放榜 | 113年7月25日 |
載准考證 | 尚未公告 |
三、四等一般警察特考
警專入學考試
高普考、地方特考、初等考試
司法特考
關務特考
國安局特考
調查局特考
移民特考
原住民特考
現職警察相關考試
消防設備師士
★ 高見公職
★ 高鋒公職
★ 高漢文教
★ 承星綜合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