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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警大研究所分三種應考身分:一般全時生、在職全時生、部分在職進修生,若為現職員警,會將考績列入規定但不予計分,且需經過機關主管(分局長)同意方可應考。
| 一般全時生 | 在職全時生 | 部分在職進修生 (半時生) | |
| 身分 | 非警員身分 | 現職警員 | 現職警員 |
| 就讀 | 3年 | 2年 | 2.5-4年 |
| 上課 | 周一至周五 需住宿 |
平常上課 寒暑假上班 需住宿 |
一周上課1-2天 平常上班 不須住宿 |
| 學歷 | 大學以上即可報考 |
專科以上畢業 但須符合現職員警應考條件 |
專科以上畢業 但須符合現職員警應考條件 |
| 考績 |
最近 2年年終考績(成)一甲一乙以上。 【任1年不得為另予考績(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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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次 | 內容 | |
| 1 | 警大學士班四年制畢業,具公務員任用資格,需服公職滿2年 | |
| 2 |
警大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或四年制轉學生畢業 自取得警大學歷起算,需服公職滿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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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警大專修科畢業 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需服公職滿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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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及專科警員進修班畢業 具公務員任用資格 具大學以上學歷者,需服公職滿2年 具專科學歷者,需服公職滿4年(進修班進修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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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甲種警員班畢業 以一般大學學歷或同等學力報考者,需服公職滿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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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具大專以上學歷,經錄取警察特考訓練及格 | |
| 7 |
分發在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矯正機關服務之人員 大學以上學歷者,需服公職滿2年 專科需服公職滿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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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全時生 |
在職 全時生 |
部分時間 在職進修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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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政所 | 1 名 | 2 名 | 1 名 |
| 刑事所 | 1 名 | 2 名 | 1 名 |
| 犯防所 | 1 名 | 2 名 | |
| 鑑識所 | 2 名 | 2 名 | |
| 資管所 | 1 名 | 2 名 | |
| 交通所 | 1 名 | 2 名 | |
| 行管所 | 1 名 | 2 名 | |
| 法律所 | 2 名 | 1 名 | |
| 外事所 | 1 名 | 2 名 | |
| 國境所 | 1 名 | 2 名 | |
| 公安所 | 1 名 | 2 名 | |
| 水上所_海洋法制組 | 3 名 | 2 名 | |
| 水上所_海洋科技組 | 3 名 | 2 名 | |
| 消防所 | 1 名 | 6 名 | 1 名 |
| 防災所 | 1 名 | 6 名 | 1 名 |
| 資格類別 | 審查標準與說明 |
| 學士班肄業 |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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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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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士班修滿四年 |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 |
1. 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2.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備註: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
| 國家考試及格 |
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及格證書者: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
| 技能檢定合格 |
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2.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 身分類別 | 說明 |
| 警大畢業者 | ★ 考取研究所畢業後,均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
| 警專畢(結)業 |
★ 現任警(隊)員、巡佐等同序列職務人員及現職為行政、技術職務人員,畢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1. 考取「水上警察研究所」、「消防科學研究所」、「防災研究所」者畢業後內政部警政署不予分發巡官等同序列職務。 2. 其餘人員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由該署視缺額情形適時派補巡官等同序列職務。 3. 刑事警察研究所畢業後,若未符合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者,視缺額情形適時改以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任用。 |
| 消防機關現職人員 |
★ 畢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不另分發。
現任小隊長、隊員等同職級職務人員,依法取得消防分隊長或相當職務之任用資格。 |
| 海巡署相關人員 |
★ 非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人員考取「水上警察研究所」者,
1.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不負責分發。 2. 另海巡署所屬人員考取者,畢業後回任原職缺。 |
| 類組 | 題型 | 考科 |
| 警政所 | ◎ | 1. 英文 |
| 2. 警察法學 | ||
| 3. 刑事法學 | ||
| 4. 行政法 | ||
| ▲ 統計學- 加考科目 | ||
| 行管所 | ◎ | 1. 英文 |
| 2. 警察組織 | ||
| 3. 公共政策 | ||
| 4. 警察人力資源管理 | ||
| ▲ 統計學- 加考科目 | ||
| 刑事所 | ◎ | 1. 英文 |
| 2. 刑事鑑識概論 | ||
| 3. 犯罪偵查學 | ||
| 4. 刑事法學 | ||
| ▲ 統計學- 加考科目 | ||
| 鑑識所 | ◎ | 1. 英文 |
| 2. 刑事鑑識 | ||
| 3. 現場及證物處理 | ||
| 4. 自然科學 | ||
| ▲ 統計學- 加考科目 | ||
| 犯防所 | ◎ | 1. 英文 |
| 2. 犯罪學 | ||
| 3. 社會學 | ||
| 4. 刑事政策 | ||
| ▲ 犯罪統計與資料分析- 加考 | ||
| 交通所 | ◎ | 1. 英文 |
| 2. 交通統計 | ||
| 3. 交通工程與管制 | ||
| 4. 道路交通法規 | ||
| ▲ 微積分- 加考科目 | ||
| 資管所 | ◎ | 1. 英文 |
| 2. 計算機概論 | ||
| 3. 管理資訊系統 | ||
| 4. 電腦犯罪與資訊安全 | ||
| ▲ 統計學- 加考科目 |
| 類組 | 題型 | 考科 |
| 公安所 | ◎ | 1. 英文 |
| 2. 情報學 | ||
| 3. 政治學 | ||
| 4. 中國大陸與兩岸關係 | ||
| ▲ 國際公法- 加考科目 | ||
| 法律所 | ◎ | 1. 英文 |
| 2. 民法 | ||
| 3. 行政法與警察法學 | ||
| 4. 刑事法學 | ||
| ▲ 法學緒論- 加考科目 | ||
| 外事所 | 1. 專業英文 25% | |
| 2. 外事警察法規與實務 40% | ||
| 3. 國際司法互助與國際關係 35% | ||
| ▲ 國際公法- 加考科目 | ||
| 國境所 | 1. 專業英文 25% | |
| 2. 國境執法 35% | ||
| 3. 國境安全與管理 40% | ||
| ▲ 國際公法- 加考科目 | ||
| 消防所 | ◎ | 1. 英文 |
| 2. 消防安全設備與檢查 | ||
| 3. 火災科學 | ||
| 4. 消防實務 | ||
| ▲ 微積分- 加考科目 | ||
| 防災所 | ◎ | 1. 英文 |
| 2. 災害管理 | ||
| 3. 災害分析與統計 | ||
| 4. 氣候變遷與災害 | ||
| ▲ 統計學- 加考科目 |
| 項目 | 說明 |
| 體檢 | 2周內複試體格檢查,及繳交指定醫院完成之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_點我下載 |
| 口試 | 所有初試錄取考生均須參加。 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
| 地點 | 警大(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56 號) |
| 114年度公告日期 NEW!! | |
| 報名日期 | 114年2月15日上午9時起至114年3月3號17時止 |
| 筆試日期 | 114年4月19日 |
| 筆試放榜 | 114年6月5日 |
| 複試日期 | 114年7月4日 |
| 複試放榜 | 114年7月25日 |
| 報到日期 | 114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