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班退費標準悉依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109.8.20修正),學生繳納費用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並得要求繳回收據:
1.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全額退還。
2.開課日前三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九十。但其收取部分仍逾新台幣一千元者,超過部分,亦應退還。
3.開課第三日(次)上課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七十。但其收取部分仍逾新台幣七千元者,超過部分,亦應退還。
5.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約定繳納費用得不予退還。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已代辦購置物品者,應發還該物品。
6.本班總逾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約定繳納費用得不予退還。
學生於補習班開課後始參加課程者,第一項開課日應以實際第一次上課日計算,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第一項所退還之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第一項情形,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亦得向補習班請求退費。
※因116+2及116+1課程屬特殊專案課程,故退費標準有所不同,退費標準如下:
1.115年度班學生續報116年度課程,若上榜則全額退費。
2.非115年度班學員報名116年度課程若上榜,若要辦理退費,
退費標準如下:
(1)116+2:任一單科觀看堂數超過2分之1,則退應繳額3分之1;
觀看堂數未達2分之1,則退應繳額3分之2。
(2)116+1:任一單科觀看堂數超過2分之1,則退應繳額4分之1;
觀看堂數未達2分之1,則退應繳額4分之3。
※因115+2及115+1課程屬特殊專案課程,故退費標準有所不同,退費標準如下:
1.113年度班學生續報114年度課程,若上榜則全額退費。
2.非113年度班學員報名114年度課程若上榜,若要辦理退費,
退費標準如下:
(1)115+2:任一單科觀看堂數超過2分之1,則退應繳額3分之1;
觀看堂數未達2分之1,則退應繳額3分之2。
(2)115+1:任一單科觀看堂數超過2分之1,則退應繳額4分之1;
觀看堂數未達2分之1,則退應繳額4分之3。
3.非上榜生
(1)新年度開課日前若要辦理退費則須扣除加選兩科或加選一科年度班的單科價格。
(2)開課後,依教育局規定
(二)考試主辦單位若於課程期間公告考科變更事宜,刪減之科目不另退費,新增或變更之科目,將由本班自行吸收,負責到底(指全科年度班課程,不包括購買單科者)。於本班註冊完畢後,復要求變更班別或考試類別,需另加收設定費、雜費3000元;要求變更單一科目者,每科另加收設定費、雜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