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特考是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專屬特考,分三、四、五等,115 年共需用 76 名(三等 41/四等 30/五等 5),分海巡行政與海洋巡護(航海/輪機)。年齡 18~55 歲(上限很寬),採三試制(筆試→體能→口試)。工作含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海域巡護、海上救難、漁業巡護等,海上勤務另有海勤、外離島、危險職務等多項加給,收入優於一般行政機關。
考選部 115/4/9 正式發布(選特二字第1151500257號)(查看考選部原始公告)
海巡特考採三試制(筆試→體能→口試),期程橫跨半年(紅色為最重要的筆試與最終放榜)。第一試筆試 8/8~8/10,預定 12/30 最終放榜。
| 項目 | 日期 |
|---|---|
| 網路報名 | 115/4/28(二)~ 5/7(四)17:00 |
| 第一試(筆試) | 115/8/8(六)~ 8/10(一) |
| 第一試筆試榜示 | 115/10/7(三)(預定) |
| 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三試口試 | 體能 115/11/21~22、口試 12/25~26(臺北) |
| 最終榜示 | 115/12/30(三)(預定) |
資料來源:考選部 115 年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應考須知。第一試筆試預定 10/7、第二試體能 11/27、第三試口試 12/30 榜示,實際榜示日期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 等別 | 類科 | 用人機關 |
|---|---|---|
| 三等 | 海巡行政類科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 |
| 三等 | 海洋巡護類科(航海組) | 艦隊分署所屬海巡隊 |
| 四等 | 海洋巡護類科(航海組) | 艦隊分署所屬海巡隊 |
| 四等 | 海洋巡護類科(輪機組) | 艦隊分署所屬海巡隊 |
| 五等 | 海洋巡護類科 | 艦隊分署所屬海巡隊 |
資料來源:考選部選特二字第1151500257號公告,115年4月9日發布
海巡特考錄取後分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需用時間自 116 年起。各科組職缺機關與工作內容如下。
| 科組別 | 職缺所在機關 | 主要工作內容 |
|---|---|---|
| 海巡行政(行政)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臺北市文山區) | 施政策略與計畫之研訂管制評估、重要個案與裝備籌建審議、海巡政策議題研究分析、業務研發與服務品質督導 |
| 海巡行政(偵防) | 海巡署偵防分署及所屬查緝隊 | 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通商口岸人員安全檢查與犯罪調查;走私與安全情報之蒐集、滲透及處理 |
| 海洋巡護 (航海組/輪機組) | 海巡署艦隊分署(新北市淡水區等) | 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安全檢查、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海洋環境保護與保育、海上交通管制、海上救難與海洋災害救護、漁業巡護及資源維護(部分採 24 小時輪值執勤) |
▲ 資料來源:考選部 115 年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暫定需用名額職缺所在機關及工作內容一覽表(附件2)。實際分發地點以分發機關作業為準。
海巡特考各等別共同科目為國文(作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法學緒論、英文)(五等為國文、英文),其餘為專業科目;海洋巡護分航海、輪機兩組。
| 科組別 | 專業科目 |
|---|---|
| 三等考試(共同: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 | |
| 海巡行政 | 行政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犯罪偵查、海巡法規(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領海及鄰接區法等) |
| 海洋巡護(航海組) | 航海學、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海巡法規、航行安全與氣象、海巡勤務 |
| 海洋巡護(輪機組) | 輪機工程(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輪機管理與安全、海巡法規、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
| 四等考試(共同: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 | |
| 海洋巡護(航海組) | 海巡法規概要、航海學概要、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等(詳見應考須知) |
| 海洋巡護(輪機組) | 海巡法規概要、輪機學概要、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等(詳見應考須知) |
| 五等考試 | |
| 海洋巡護 | 國文、英文、海巡法規大意、航海/輪機相關大意(全採測驗式,詳見應考須知) |
▲ 資料來源:考選部 115 年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附件3)。完整各組考科詳見應考須知。
海巡特考年齡 18~55 歲(上限很寬),依等別分學歷門檻;海洋巡護(航海/輪機)須具航海/輪機相關資格,海巡行政不限科系。體格與體能標準詳見下方「體格與體能官方標準」段。
| 項目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
| 學歷門檻 | 大學(獨立學院)以上畢業 | 高中職以上畢業 | 不限學歷 |
| 科系/資格 | 海巡行政不限科系;海洋巡護航海組/輪機組須相關系所或航海人員資格 | 海洋巡護航海組/輪機組須具航海、輪機相關學歷或資格(依應考資格表) | |
| 年齡 | 年滿 18 歲以上、55 歲以下(即民國 60 年 4 月 27 日以後至 97 年 8 月 7 日以前出生者) | ||
| 體格 | BMI 18~31、兩眼裸視 0.2(矯正 1.0)以上、辨色力正常、聽力及手指功能符合規定(詳見體格與體能標準段) | ||
| 報名費 | 1,800 元 | 1,600 元 | 1,000 元 |
▲ 資料來源:考選部 115 年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應考須知(應考資格、應繳費用、體格檢查標準)。另第二試體能測驗 1,000 元、第三試口試三等 1,500/四等 1,200 元。
海巡特考除筆試外,體格檢查與體能測驗均為錄取門檻,未達標者不予錄取。考生於體檢階段務必依下列官方標準自我評估:
| 檢查項目 | 官方標準 |
|---|---|
| BMI 身體質量指數 | 18.0 至 31.0 之間 |
| 視力 | 各眼裸視 0.2 以上,或矯正視力達 1.0 以上 |
| 握力 | 任一手達 30 公斤以上 |
| 其他 | 聽力、辨色力、心血管、精神狀況等須符合應考須知附表規範 |
| 性別 | 及格標準 |
|---|---|
| 男性 | 5 分 50 秒 內完成 |
| 女性 | 6 分 20 秒 內完成 |
資料來源:考選部〈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海巡人員的工作分兩大類科,工作性質差異相當大,選填類科前務必了解:
分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各機關,負責海域治安、維護漁權、救生救難、海洋事務及海洋保育等相關內、外勤工作。部分職缺從事犯罪調查外勤工作,須負責或協助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滲透調查及配合業務需要執行調查蒐證、跟監、守候、逮捕、偵訊、移送等工作。
分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各海巡隊及直屬船隊,負責艦艇上專門技術工作及海上執法勤務。航海組負責艦艇操駕與導航;輪機組負責艦艇動力系統維護與操作。
| # | 法定職責 |
|---|---|
| 1 | 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 |
| 2 | 入出港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 |
| 3 | 海域、海岸、河口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安全檢查及犯罪調查 |
| 4 | 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
| 5 | 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與安全情報調查及處理 |
| 6 | 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 |
| 7 | 海上交通秩序管制維護、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漁業巡護 |
資料來源:考選部本考試簡介(海岸巡防法第3條)、海巡署人才招募網
除了法定職掌與一日作息,以下四個實務場景幫助考生更具體理解「海巡人員一天可能面對什麼狀況」:
民眾撥打 118 之後,由各巡防區指揮部接收通報,透過雷情、海情系統即時調度艦艇與岸際巡邏組,實現「岸海合一」攔截。勤務指揮中心人員依勤務型態輪值,為主要內勤職務之一。
全台共架設 77 座岸際雷達站,偵蒐範圍可達 12 浬,24 小時輪值監控海面動態,結合光電設備形成一層電子圍籬,是岸巡隊與安檢所人員「守望」勤務的主要工具。
專責高難度武裝任務:海上船艇攻堅、反恐、反劫持與海上救難中之吊掛行動。隊員以具司法警察身分之警職、文職人員為主,備有專業裝備與戰術訓練。
甲類:無違法紀錄且信譽良好。乙類:近 3 年疑有擅自變更船體、人員配置不足或涉走私跡象。丙類:近 3 年曾有明確違法紀錄。丁類:娛樂漁船、載陸籍船員、珊瑚漁船、航行大陸地區漁船。
資料來源:《海岸巡防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分署辦事細則〉、〈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台灣地區漁港及遊艇港安全檢查作業規定〉。
依考選部本考試簡介:「工作性質需視勤(業)務實際需要,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並得依任(勤)務需要實施職務輪調。」
| 勤務型態 | 時段說明 | 適用類科 |
|---|---|---|
| 日班 | 約08:00-17:00,週一至週五 | 海巡行政類科(內勤) |
| 夜班/輪班 | 24小時輪值,含夜間時段(如16:00-08:00) | 海巡行政外勤、海洋巡護類科 |
| 假日值班 | 依排班輪值,節假日仍有勤務 | 全類科(外勤人員) |
| 海上出勤 | 依艦艇任務,可能連續多日海上執勤 | 海洋巡護類科(航海組、輪機組) |
| 職務輪調 | 依任(勤)務需要,得實施職務輪調 | 全類科 |
資料來源:考選部115年海巡特考本考試簡介
以下薪資依海巡署官方人才招募網公告,為到職初任之本俸一級試算:
| 等別 | 職稱 | 官職等 | 本俸 | 專業加給 | 危險加給 | 合計(艦隊/偵防) | 合計(一般) |
|---|---|---|---|---|---|---|---|
| 三等 | 偵查員/技士 | 薦任第六職等 | 29,270 | 25,890 | 9,700 | 64,860 元 | 57,750 元 |
| 四等 | 辦事員/技術助理員 | 委任第三職等 | 21,220 | 21,750 | 7,760 | 50,730 元 | 45,560 元 |
| 五等 | 書記/技術生 | 委任第一職等 | 13,380 | 21,500 | 7,760 | 42,640 元 | 37,470 元 |
資料來源: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才招募網(114/5/21更新)
實際在船艇執行海上勤務者,依〈各機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加給表〉按日計支,與本俸、專業加給疊加領取。適用對象:海洋巡護類科(航海組、輪機組)與艦隊分署所屬人員。
| 勤務類型 | 艦長、艇長、帶隊官 | 一般隊員 | 適用條件 |
|---|---|---|---|
| 近海勤務 | 900 元/日 | 700 元/日 | 領海及鄰接區內巡護 |
| 遠洋勤務 | 1,200 元/日 | 1,000 元/日 | 出海日數達 12 日以上且距台 200 浬以上 |
實拿試算:艦隊分署一般隊員若月出艦 15 日(近海),可加領海勤加給 15 × 700 = 10,500 元/月;若執行遠洋任務達 12 日以上,則計遠洋費率。
資料來源:行政院核定〈各機關船舶船(職)員海上職務加給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才招募網。
分發或派駐外離島地區之海巡人員,依服務地點按月加領地域加給,與本俸、專業加給另付:
| 等級 | 適用地區 | 每月加給 |
|---|---|---|
| 外島一級 | 南沙 | 20,000 元 |
| 外島二級 | 東沙、烏坵 | 12,000 元 |
| 外島三級 | 金門、馬祖、東引 | 9,790 元 |
| 離島一級 | 綠島、蘭嶼、小琉球等 | 7,730 元 |
提醒:地域加給主要適用於實際服務於外離島之人員。艦隊分署人員若長期驻領外島基地,必要時需依實際驻點課領。
資料來源:行政院核定〈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海巡署軍職人員待遇支給標準一覽表。
依〈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危險職務加給依勤務性質分為三級支給,以補償一線執法人員之風險與勞頂:
| 級別 | 每月金額 | 主要適用對象 |
|---|---|---|
| 第一級 | 9,700 元 | 艦隊分署所屬海巡隊、偵防分署查緖隊、維安特勤隊人員 |
| 第二級 | 7,760 元 | 其他執行第一線海岸、港區安檢、巡邏勤務者 |
| 第三級 | 2,590 元 | 機關內勤但仍具危險職務性質者 |
重點:上方薪資表中「合計(艦隊/偵防)」欄即是套用第一級危險加給 9,700 元;「合計(一般)」則可能套用第二級 7,760 元或不套用。實際類別以分發單位的取給公文為準。
資料來源:行政院核定〈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
為照護長期輪值夜關勤務之同仁,行政院自1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海巡一線執勤人員同步適用:
每日 0:00 至 6:00,在駐地外實際執行勤務者(巡邏、守望、專案查緖),每小時加發 100 元 津貼。
駐地內值班人員不適用,以精準補償第一線野外執法之辛勞。
計算計算:月輪夜班 8 次(每次 0:00~6:00 外勤),可加領 8 × 6 × 100 = 4,800 元/月,完全不與加班費重計。
資料來源:行政院 113 年 6 月 1 日核定實施之「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方案」。
行政院於 115 年 2 月核定〈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修正案,自 115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海巡署巡防區指揮部及各分署所屬隊之警職同仁同步適用:
| 項目 | 原標準 | 115 年 3 月起新標準 |
|---|---|---|
| 刑事加成 | 原支等級數額加 6 成 | 加 8 成(每月約 +1,940 元) |
| 勤務繁重加成 雙北地區 | 上限 1.0 倍 | 上限 1.3 倍 |
| 勤務繁重加成 桃、中、南、高 | 上限 0.7 倍 | 上限 1.0 倍 |
| 勤務繁重加成 其餘 13 縣市 | 未納入 | 新增最高加 4 成 |
適用級別:海巡署巡防區指揮部及各分署所屬隊之警察人員,按第一級(9,700 元)支給;不屬第一、二級但具警察官資格者按第三級(7,760 元)支給。
完整調整對照與計算實例,請見:115 年警勤加給調整|警察薪水比較表
資料來源:行政院 115 年 2 月核定修正〈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高鐇公職警勤加給專文。
公務人員保險(公保)保障優於勞保。
生育給付、養老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
健保費雇主負擔比例較私人企業高,個人負擔較低。
大學約 13,600 元/學期
五專後二年、二技約 10,000 元/學期
高中高職約 3,800 元/學期
國中小免繳學費(另有補助)
公教人員優惠房貸利率(約 1.56% 起)
築巢優利貸最高 800 萬元
無自有住宅者可申請租屋補助
每年 16,000 元額度,用於國內旅遊消費,強制休假扣抵。等同額外旅遊津貼。
結婚補助:2 個月本俸
生育補助:2 個月本俸
喪葬補助:3~5 個月本俸
與職務相關之進修得依規定申請補助,如海事、航海、輪機相關資格訓練,有助職涯晉升。
資料來源:海巡署人才招募網各項福利補助、全國法規資料庫
除一般公保、健保保障外,海巡署依〈海巡人員醫療照護補助費及慰問金申請要點〉,提供海巡人員因動傷病或因公傷亡之專屬補助,補足公健保之不足:
| 補助項目 | 補助內容 |
|---|---|
| 醫療費用補助 | 因公受傷就醫之健保自付額及必要藥材費,每月最高補助 10,000 元 |
| 住院慰問金 | 連續住院 30 日以上:18,000 元;住院 7〜14 日:10,000 元 |
| 未住院治療慰問金 | 未住院但治療達 7 次以上:3,000 元 |
| 安置就養補助 | 因公致全失能:每月最高 25,000 元;半失能:每月最高 15,000 元 |
| 死亡濟助金 | 因公死亡且遺族家計困難等,每月 10,000 元,最長發給 120 個月(未成年子女可延至成年或大學畢業) |
| 掛號費優待 | 於國防部、輔導會(榮民醫院)、部立醫院等指定院所就醫,比照國軍制度減免掛號費 |
| 因公涉訟照護 | 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提供律師諮詢、辩護費用及訴訟照護費,避免基層同仁因勇於執法而面臨法律與經濟壓力 |
為什麼重要:海巡勤務常涉及取締越界漁船、查緖走私、海上敗離等高風險任務,結合一般公保、健保與本表專屬補助,海巡同仁因公受傷需長期治療、住院或安置時,能取得實質且足量的財務保障。
資料來源: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巡人員醫療照護補助費及慰問金申請要點〉、〈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
| 假別 | 天數/規定 | 備注 |
|---|---|---|
| 年功假(特休) | 7~30天(依年資) | 滿1年7天、滿3年14天、滿6年21天、滿9年28天、滿14年起30天 |
| 事假 | 每年7天 | 逾7天以曠職論 |
| 病假 | 每年28天(未住院) | 住院最長1年;病假全薪保障 |
| 婚假 | 14天 | 結婚之日前後合計 |
| 陪產假 | 7天 | 配偶分娩或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
| 喪假 | 3~15天(依親等) | 父母、配偶15天;祖父母7天;兄弟姊妹3天 |
| 育嬰留職停薪 | 最長2年 | 每一子女至3歲止,可申請育嬰留停津貼60%薪資 |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銓敘部)
錄取人員分發至海洋委員會所屬機關,服務地點涵蓋臺灣本島及外島(金門、馬祖、澎湖)。
| 類科 | 分發機關 | 服務地點 |
|---|---|---|
| 海巡行政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各機關(行政分署、偵防分署等) | 臺灣各地轄區及外島 |
| 海洋巡護(航海、輪機) | 艦隊分署所屬海巡隊及直屬船隊 | 各港口基地,常態出海執勤 |
| 考試等別 | 初任官職等 | 升遷路徑 |
|---|---|---|
| 三等 | 薦任第六職等 | 薦任6至7至8至9等,晉升主管或高階職缺,可升至簡任 |
| 四等 | 委任第三職等 | 委任3至4至5等,通過升官等考(薦任)後繼續晉升 |
| 五等 | 委任第一職等 | 委任1至2至3至4至5等,通過升官等考(薦任)後繼續晉升 |
海巡署依〈海岸巡防人員官階職等對照表〉採「軍、警、文(關務)」多軌並用,同一職稱可由不同身分人員派充。文職人員之職等與警職、軍職官階之對應關係如下:
| 職稱範例 | 文職職等 | 警職官階 | 軍職官階 |
|---|---|---|---|
| 署長 | 簡任第十四職等 | 警監特階 | 中將 |
| 副署長/主任秘書 | 簡任第十一至十三職等 | 警監一至三階 | 少將至中將 |
| 分署長/組長 | 簡任第十一至十二職等 | 警監 | 少將 |
| 科長 | 薦任第九職等 | 警正 | 中校 |
| 偵查員/科員 | 委任五至薦任六至七職等 | 警正四階/警佐 | 上尉至少校 |
實務意義:同一個分署內可能同時有軍職少校、警職警正與文職薦任九等三人並肩凱佐。職務指揮以「所佔職務最高編階」為原則,以讛保跨身分人員指揮黄明確。
資料來源:〈海岸巡防人員官階職等對照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 8 條。
| 項目 | 說明 |
|---|---|
| 退休金類型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基金),雇主與個人共同提撥 |
| 自願退休條件 | 任職滿5年且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 |
| 月退休金 | 依退休金基數計算,工作35年所得替代率約57.5% |
| 優勢 | 終身月退保障,不受市場波動影響;相較勞退確定提撥制更穩定可預期 |
資料來源:海巡署人才招募網-海巡特考生涯規劃、銓敘部退休撫卹規定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法》,從事高危險、高勞累職務之公務人員(含海巡一線執法警職及部分外勤文職),自願退休條件採「70 制」:
年資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即可請領月退休金。
較一般公務人員「滿 5 年且 60 歲」提早 5 年退休;適用對象由銖敘部公告之危勞職務名冊認定。
其他退休金重點註記:
資料來源:銖敘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法》、〈危勞職務名冊〉、海岸巡防機關文職人員退休權益事項簡表。
三等海巡行政類科需大學以上畢業;三等海洋巡護航海組需大學以上畢業且具規定海勤證照。四等海洋巡護類科(航海組、輪機組)需高中(職)以上畢業且具相應海勤證照。五等海洋巡護類科學歷限制較低。三等起薪約57,750~64,860元;四等起薪約45,560~50,730元;五等起薪約37,470~42,640元(含危險職務加給者較高)。
資料來源:海巡署人才招募網-薪資本俸表
115年海巡特考體能測驗為1,200公尺跑走:男性應考人須在5分50秒以內完成;女性應考人須在6分20秒以內完成。第一試筆試錄取後,須於指定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資料來源:考選部115年海巡特考本考試簡介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告之訓練計畫(114年考試為例),錄取人員需接受專業訓練8個月及實務訓練4個月,合計約12個月訓練期。訓練期間應通過50公尺游泳測驗。專業訓練以海巡署訓練中心為主,實務訓練於分發單位進行。訓練成績不合格者須補訓或重訓,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保訓會114年海巡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錄取人員分發海洋委員會所屬機關,服務地點包含臺灣地區暨金門、馬祖、澎湖等外(離)島地區。依考試規則有任用及轉調限制,初任期間不得任意轉調他機關,須依規定服滿一定年限。持有外國國籍且無法放棄者,考試及格仍不得分發任用。
資料來源:考選部115年海巡特考本考試簡介
海巡特考錄取後任用為公務人員(非警察職),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薪俸制度與公務員相同。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後具警察身分,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海巡人員主要任務是海域執法、救難及走私查緝;海洋巡護類科人員長期在艦艇上服勤,生活型態與警察差異相當大。
資料來源:海巡署人才招募網
報名時間:115年4月28日(二)至5月7日(四)下午5時止。一律採網路報名,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register.moex.gov.tw)。部分應考人須繳驗書表,需於5月8日前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特種考試司第二科)。報名前請先詳閱應考須知,確認自身應考資格。
具後備軍人身分者,報名費予以減半收取(另有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減半優待)。後備軍人可憑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類科:三等需曾任中尉以上3年;四等需曾任中士以上3年,但仍須符合其他應考資格(如學歷、證照)。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及格證書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單位,即「特考特用」原則。限制期滿後可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跨單位調任,例如轉任司法行政、人事、法制等類似職系。
資料來源:考選部〈11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應考須知〉、銖敘部《公務人員陞遷法》。
是。依《海岸巡防法》第 10 條,非警察人員執行犯罪調查前,須完成由海洋委員會訂定之「司法警察專長訓練」並取得證書,始得依法行使偵查職權。訓練涵蓋刑事訴訟法、執法程序、武器使用規範、查緝實務等課程,完訓後方可參與查緝走私、偵訊、跟監、埋伏等外勤任務。
資料來源:《海岸巡防法》第 10 條、海巡署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規則。
可以。海巡一線執法職務屬于危勞職務,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法》的「70 制」自願退休條件——年資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即可請領月退休金,較一般公務人員「滿 5 年且 60 歲」提早 5 年。適用對象由銖敘部公告之危勞職務名冊認定,主要為艦隊分署、偵防分署查緝隊、安檢所及機動巡邏站人員。
資料來源:銖敘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法》、〈危勞職務名冊〉。
軍職同仁可領海巡部隊加給(每月 7,000 至 12,000 元,東、南沙地區達 12,000 元)、留營慰助金(每簽 3 年約期發 100,000 元,分 17k/33k/50k 三年發放)、外離島地域加給(9,790 至 20,000 元)。轉文職管道包括同時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或透過「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轉任;軍職年資可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需未領退伍金)。
資料來源:海巡署人才招募網、〈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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