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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警佐班是基層員警升任警官的關鍵途徑,無論你目標是強化專業、拓展職涯或實現升遷夢想,掌握報考資格、考試內容與準備方向至關重要。
高見公職為你完整整理最新警佐班報名資訊、課程規劃與輔考資源,助你站穩升官起跑線,一圓警官夢!
📍取得受訓資格的管道之一,共分警佐一類、警佐二類、警佐三類,除了警佐二類不看資積分 (但須通過升官等考試),佐一和佐三皆會採計資積分。
| 類別 | 報名人數 | 招生名額 | 錄取率 | 錄取分數 | 最高筆試分數 | 最高資積分 |
|---|---|---|---|---|---|---|
| 警佐一類 | 357人 | 65人 | 18.2% | 64.47 | 305.14 | 210.45 |
| 警佐二類 | 493人 | 30人 | 6.08% | 302.8 | 341.07 | 不看資積分 |
| 警佐三類 | 347人 | 55人 | 15.85% | 67.46 | 296.00 | 209.36 |
107年起警佐班考試「警察法規」、「警察勤務」、「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國文與憲法」改為選擇題型。
警佐國文考試科目不考寫作,而國文、憲法合併為「國文與憲法」一張考卷,國文、憲法各占50%(單選10題,一題2分;複選10題,一題3分)(單選答錯倒扣1/3題分,複選答錯倒扣1/5題分,不作答者零分。)
國文9堂為共用課程,6堂為警佐與二技專屬課程。
| 警佐一類 | 警佐二類 | 警佐三類 | |
| 年齡 | ★ 56歲以下 | ||
| 學歷 | ★ 警專、警察學校警員班畢業或訓練合格 | ||
| 資格 | 連續任警察工作滿10年 且年資任各目職務合計 滿3年 (曾任警員、隊員或偵查年資,不予併計) | 具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乙等)考試及格 | 年資需連續任警察工作 滿6年 |
| 考績 | 考績達一甲一乙 考試計分50% | 無資積分要求 | 考績達一甲一乙 考試計分50% |
| 職務 | 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長 或偵查佐 | 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長或偵查佐、警員或隊長職務 | 現任刑事小隊長 或偵查佐併計巡佐或同序列職務 合計滿3年 |
現任警察機關 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職務 | 現任警察機關 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以下職務 | 現任巡佐或同序列職務 合計滿3年 職務資歷滿3年 | |
| 常訓 | 最近 1 年常年常訓成績符合一般員警規定 | 最近 1 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規定 | 最近 1 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刑事警察人員規定 |
| 但懷孕、生產或因公失能,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不在此限。 | |||
| 其它 | 最近2年內獎多於懲,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 | ||
| 類組 | 名額 |
| 警佐一 | 65 |
| 警佐二 | 30 |
| 警佐三 | 55 |
| 總計 | 150 |
| 題型 | 配分 | 內容 |
| 單一選擇題 | 40分 (20題*2分) | 答對者每題給 2 分; 答錯者倒扣 1/3 題分; 不答者以零分計。 |
| 多重選擇題 | 60分 (20題*3分) | 答對每一選項者, 各獲得 1/5 題分; 答錯每一選項者, 各倒扣 1/5 題分; 完全不答者以零分計 |
| ||
| 序列 | 官等官階 | 職務 |
| 第十序列 | 一線四 警佐二階 至 警正四階 | 巡佐 小隊長 警務佐 教育班長 偵查佐 |
| 第十一序列 | 一線三 警佐三階 至 警正四階 | 警員 |
| 序列 | 官等官階 | 職務 |
| 第十序列 | 一線四
|
|
| 第十一序列 | 一線三
|
|
| 類別 | 題型 | 科目 |
| 警佐一 | ※ | 1. 國文與憲法 |
| ※ | 2. 警察法規(警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 |
| ※ | 3. 警察勤務(含警察勤務條例) | |
| ※ | 4.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
| 警佐二 | ※ | 1. 國文與憲法 |
| ※ | 2. 警察法規(警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 |
| ※ | 3. 警察勤務(含警察勤務條例) | |
| ※ | 4.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
| 警佐三 | ※ | 1. 國文與憲法 |
| ※ | 2. 警察法規(警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 |
| ※ | 3. 犯罪偵查實務 | |
| ※ | 4.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 受訓內容 | |
| 受訓期 | 四個月 |
| 受訓地點 |
警大 訓練內容為基本幹部訓練 詳細內容.pdf |
| 證書發放 |
受訓期間未滿四個月者,發給研習證書; 受訓期間四個月以上者,發給結業證書,並得登錄學習總時數於公務員終身學習護照。 |
| 結訓分發 | |
| 項目 | 分發 |
| 1 |
受訓學員結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視缺額情形,適時派補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 |
| 2 |
選擇於原服務機關陞補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者, 按內政部警政署核配缺額,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免經甄審程序, 按陞職積分順序檢討陞補。 |
| 3 |
選擇不於原服務機關陞補者, 參考當事人志願依其結業總成績先後,統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序派補其他警察機關。 |
| 4 | 結業人員係特殊功績免試入班受訓者,得優先派補,不受前項資格之限制。 |
| 受訓內容 | |
| 受訓期 | 四個月 |
| 受訓地點 |
警大 訓練內容為基本幹部訓練 詳細內容.pdf |
| 證書發放 |
受訓期間未滿四個月者,發給研習證書; 受訓期間四個月以上者,發給結業證書,並得登錄學習總時數於公務員終身學習護照。 |
| 結訓分發 | |
| 項目 | 分發 |
| 1 |
受訓學員結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視缺額情形 適時派補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 |
| 受訓內容 | |
| 受訓期 | 四個月 |
| 受訓地點 |
警大 訓練內容為基本幹部訓練 詳細內容.pdf |
| 證書發放 |
受訓期間未滿四個月者,發給研習證書; 受訓期間四個月以上者,發給結業證書,並得登錄學習總時數於公務員終身學習護照。 |
| 結訓分發 | |
| 項目 | 分發 |
| 1 |
受訓學員結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視缺額情形 適時派補刑事分隊長或偵查員職務 管制滿 3 年始准改調。 |
| 2 |
選擇於原服務機關陞補: 按內政部警政署核配缺額,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免經甄審程序, 按陞職積分順序檢討陞補。 |
| 3 |
選擇不於原服務機關陞補: 參考當事人志願依其結業總成績先後,統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序派補其他警察機關。 但均須符合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 |
| 4 |
受訓學員結業後,若未符合警察人員陞遷辦法所定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者: 改以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任用。 |
| 5 | 結業人員係特殊功績免試入班受訓者,得優先派補,不受前項資格之限制。 |
| 114年度考試日程 | |
| 報名日期 | 114/1/3 ~ 1/13 17:00 |
| 筆試日期 | 114/3/8 |
| 筆試放榜 | 114/4/2 |
| 報到日期 | 114/8/25 |
| 載准考證 | 114/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