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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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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齡限制 | 52歲以下 |
| 資積計分 | 資績計分40% 考試計分60% |
| 考績要求 | 最近 2 年年終考績(成) 1 年列甲等、1 年列乙等以上 任 1 年不得為另予考績(成) |
| 應考資格 | 現職警察機關、消防機關
或海巡所屬具警察身分人員
服務於警察、消防或海巡機關滿 1 年
並取得下列學歷資格之一:
1. 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專修科畢業。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畢業。 3. 臺灣警察學校甲種警員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或持有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丙)等考試及格證書者。 4.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 常訓成績 | 最近 1 年常年常訓成績符合一般員警規定 但懷孕、生產或因公失能 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 不在此限 |
| 其它條件 | 最近2年內獎多於懲 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 |
| 報名日期 | 114年3月7日~3月13日17時止 |
| 筆試日期 | 114年5月10日 |
| 放榜日期 | 114年6月20日 |
| 依內政部警政署規定辦理。 | |
| 服務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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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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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技交通 | 113年 | 114年 |
| 錄取標準 | 82.07 | 71.47 |
| 最高筆試 | 312.47 | 299.72 |
| 最高資積分 | 128.4 | 160.6 |
| 項目 | 考試科目 |
| 1 | ※ 國文與憲法 |
| 2 | ※ 英文 |
| 3 | ※ 交通工程管制 |
| 4 | ※ 道路交通法規與事故處理 |
| 單一選擇題 40分(20題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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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者每題給 2 分;答錯者倒扣 1/3 題分; 不答者以零分計。 |
| 多重選擇題 60分(20題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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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每一選項者,各獲得 1/5 題分; 答錯每一選項者,各倒扣 1/5 題分; 完全不答者以零分計。 |
A:應答未答,故扣 1/5 題分;
B:應答未答,故扣 1/5 題分;
C:不應答而答,故扣 1/5 題分;
D:不應答而答,故扣 1/5 題分;
E:不應答而答,故扣 1/5 題分;
該題分數 = -1/5 -1/5 -1/5 -1/5 -1/5 = -5/5 題分
(每題 3 分)= -3 分。
| 肝功能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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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功能(GOT、GPT)異常, 指數超過正常值 5 倍以上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撤銷受訓資格。 ※ 肝功能檢查(GOT、GPT)報告須請醫院註記正常值範圍。 |
| 肺結核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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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 X 光檢查異常,肺結核經痰塗片陽性反應者, 須依醫生指示接受治療。 於報到時檢附治療後經本校指定醫院 胸腔科、感染科或結核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書, 證明肺結核無傳染之虞,始可入校接受訓練。 |
| 項目 | 考試科目 |
| 受訓時間 | 受訓為期2年 |
| 受訓地點 | 警察大學 |
| 受訓薪資 |
帶職帶薪,並應在校食宿,接受生活管理。 教育期間享有公費待遇,但服裝及零用金自備。 |
| 取得學位 | 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
| 分發任用 |
交通警察學系畢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後, 由內政部警政署視缺額情形 適時派補巡官等同序列職務。 原任巡官等同序列以上職務之畢業生返回原服務機關服務 |
備註:招生名額包含警甄入學名額1位,錄取率會扣掉警甄招生人數作計算。
| 年度 | 招生名額 | 報名人數 | 錄取率 |
| 114 | 10 | 56 | 16% |
| 年度 | 招生名額 | 報名人數 | 錄取率 |
| 113 | 10 | 72 | 12.5% |
| 112 | 10 | 113 | 7.96% |
| 111 | 10 | 92 | 9.78% |
| 110 | 10 | 111 | 8.11% |
| 二技交通 | ||
| 科目 | 堂數 | 售價 |
| 國文 | 12堂 | 14,000元 |
| 憲法 | 16堂 | 14,000元 |
| 英文 | 15堂 | 15,000元 |
| 交通工程 | 20堂 | 17,000元 |
| 道路交通法規 | 20堂 | 15,000元 |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 15堂 | 14,000元 |
註:以上堂數僅供參考,實際堂數仍應老師規劃為主,高見保有變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