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

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

聲請人:甲○○ (家事事件不公開審理)

判決公布日:111年5月27日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定等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判決主文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發回最高法院。
  2. 其餘聲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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