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 全時生 | 在職 全時生 | 部分時間 在職進修生 | |
| 警察政策研究所 | 1 名 | 2 名 | 1 名 |
| 刑事警察研究所 | 1 名 | 2 名 | 1 名 |
| 犯罪防治研究所 | 1 名 | 2 名 | |
| 鑑識科學研究所 | 2 名 | 2 名 | |
| 資訊管理研究所 | 1 名 | 2 名 | |
| 交通管理研究所 | 1 名 | 2 名 | |
| 行政管理研究所 | 1 名 | 3 名 | |
| 法律學研究所 | 2 名 | 2 名 | |
| 外事警察研究所 | 1 名 | 2 名 | |
| 國境警察學系碩士班 | 1 名 | 2 名 | |
| 公共安全研究所 | 1 名 | 2 名 | |
| 水上警察所_海洋法制組 | 2 名全時生(含在職生及一般生) | 3名(含甄試名額至多1名) | |
| 水上所_海洋科技組 | 2 名(含在職生及一般生) | 3名(含甄試名額至多1名) | |
| 消防科學研究所 | 2 名 | 5 名 | 1 名 |
| 防災研究所 | 1 名 | 6 名 (*7名) | 2 名 |
| 資格類別 | 審查標準與說明 |
| 學士班肄業 |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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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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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士班修滿四年 |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 | 1. 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備註: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
| 國家考試及格 | 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及格證書者: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
| 技能檢定合格 | 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2.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 身分類別 | 說明 |
| 警大畢業者 | ★ 考取研究所畢業後,均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
| 警專畢(結)業 | ★ 現任警(隊)員、巡佐等同序列職務人員及現職為行政、技術職務人員,畢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1. 考取「水上警察研究所」、「消防科學研究所」、「防災研究所」者畢業後內政部警政署不予分發巡官等同序列職務。 2. 其餘人員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由該署視缺額情形適時派補巡官等同序列職務。 3. 刑事警察研究所畢業後,若未符合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者,視缺額情形適時改以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任用。 |
| 消防機關現職人員 | ★ 畢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不另分發。 現任小隊長、隊員等同職級職務人員,依法取得消防分隊長或相當職務之任用資格。 |
| 海巡署相關人員 | ★ 非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人員考取「水上警察研究所」者, 1.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不負責分發。 2. 另海巡署所屬人員考取者,畢業後回任原職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