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系 | 名額 |
| 行政警察學系 | 34 |
| 刑事警察學系 | 36 |
| 消防學系 | 10 |
| 交通學系 | 10 |
| 水上警察學系 | 20 |
行政警察學系(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 4 名)。
刑事警察學系(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 1 名)。
消防學系 (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 1 名)。
交通學系 (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 1 名)。
水上警察學系(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 1 名)。
各學系共計招收學生 110 名,性別不限(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 8 名)。
| 應考年齡 | 52歲以下(民國 6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 |
| 考績要求 | 最近2年年終考績(成)列一甲一乙以上 |
| 資績計分 | 資績計分占 40%、入學考試(筆試)成績占 60%。 |
| 應考身分 | ★ 現職警察機關、消防機關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具警察身分人員,並服務滿 1 年者(算至112 年 8 月 29 日),且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 ◆ 警大學士班技術系或四年制轉學生畢業,自取得警大學歷起算,需服公職滿 2年 | |
| ◆ 警大專修科畢業,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需服公職滿 4 年 | |
| ◆ 警專專科警員班及專科警員進修班畢業,具公務員任用資格,且大學以上學歷者,需服公職滿 2年,具專科學歷者,需服公職滿 4年(進修班進修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 |
| ◆ 專科甲種警員班畢業,以一般學歷或同等學歷報考者,需服公職滿 5 年 | |
| ◆ 具大專以上學歷,經錄取警察特考訓練及格,分發在警察、消防、移民、矯正機關服務之人員, 大學以上學歷者,需服公職滿 2 年,專科需服公職滿 4年 |
| 試題型態 | 單一選擇題 | 40分 (每題2分,共20題) | 答對者每題給 2 分;答錯者倒扣 1/3 題分;不答者以零分計。 |
| 多重選擇題 | 60分 (每題3分,共20題) | 答對每一選項者,各獲得 1/5 題分; 答錯每一選項者,各倒扣 1/5 題分;完全不答者以零分計 | |
| 計分方式 | ★ 資績計分占 40%、入學考試(筆試)成績占60%。 ◆ 計算公式=(資績計分÷到考且符合計算標準之考生最高資績計分)×40+(筆試成績÷到考且符合計算標準之考生最高筆試成績)×60。 | ||
| 行政警察學系 | 畢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視缺額情形適時派補巡官等同序列職務。 刑事警察學系畢業後,若未符合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者,改以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任用。 |
| 刑事警察學系 | |
| 交通學系 | |
| 消防學系 | 畢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不另分發;現任小隊長、隊員等同職級職務人員,依法取得消防分隊長或相當職務之任用資格。 |
| 水上警察學系 | 畢業生返回原職缺任職,依法取得分隊長或相當職務之任官資格後,由服務機關擇優陞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