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三等內軌警察特考錄取生受訓分發新制自115年11月1日生效

【最新消息】三等內軌警察特考錄取生受訓分發新制自115年11月1日生效

依109年7月31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及銓敘部109年8月10日部法3字第1094959651號函釋規範意旨,有關具擬任職務任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自109年8月2日起不得先行派代占缺接受訓練,爰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結業,並依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未占缺接受10個月教育訓練者,亦應納入規範,為期適用明確,爰予修正。

適用對象

三等內軌警察特考類別:

  • 行政警察人員
  • 外事警察人員
  • 刑事警察人員
  • 公共安全人員
  •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及電訊組
  •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 刑事鑑識人員
  • 國境警察人員
  • 警察法制人員
  • 行政管理人員等類別組別錄取,依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接受十個月教育訓練人員

訓練方式、教育訓練與筆試特考成績比例

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規定,分為教育訓練及實務訓練。

現職警察機關、學校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教育訓練期間占警察機關、學校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缺至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受訓。

教育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其教育訓練成績占80%及特考筆試錄取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總成績,由內政部警政署按總成績高低順序辦理選填志願分配警察機關、學校實施實務訓練。

總成績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以原實施實務訓練職缺任用,並由該 機關、學校依規定陞任巡官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

成績計算公式

教育訓練成績公式

  • 警大提供結業學員教育訓練成績÷該類(組)別結業學員教育訓練最高成績。

 

特考筆試錄取成績公式:

  • 個人特考筆試錄取成績÷特考該類(組)別最高筆試錄取成績。

總成績公式:

  • 教育訓練成績x80+特考筆試錄取成績x20;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四捨五入。

實務訓練採選填志願​

  • 聯合選填志願

  1. 行政警察人員
  2. 公共安全人員
  3.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4. 警察法制人員
  5. 行政管理人員
  6. 上述類別、組別錄取人員。

 

  • 個別選填志願

  1. 外事警察人員
  2. 刑事警察人員
  3.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及電訊組
  4.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5. 刑事鑑識人員
  6. 國境警察人員
  7. 上述類別、組別錄取人員視缺額狀況,按各該類別、組別,採個別選填志願。缺額不足分配時,其不足分配人員併入聯合選填志願辦理。

分配作業相關規定

  • 參加實務訓練分配人員,應親自到場選填志願,並攜帶身分證,經核對確認後,始得入場。但因傷、病或其他事故,不能親自到場選填志願者, 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選填志願,非分配作業相關人員不得入場。

 

  • 實務訓練分配選填志願時,按總成績高低順序依序唱名,經唱名三次無人應答,即進行下一順位唱名;分配人員應答後上場選填志願,每人選填時間為三十秒。經唱名三次未上場選填志願者,得於分配作業進行中提出選填志願申請,以提出申請時間插入次一順位選填志願。

 

  • 實務訓練選填志願確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自行交換。

 

  • 實務訓練分配作業進行中有疑問者,應立即提出處理;分配完畢確認後,不得異議。

廢止受訓資格

未參加實務訓練分配或未依限接受實務訓練人員,除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外,內政部警政署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資訊來源請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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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面最後審核日期:2025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