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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依109年7月31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及銓敘部109年8月10日部法3字第1094959651號函釋規範意旨,有關具擬任職務任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自109年8月2日起不得先行派代占缺接受訓練,爰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結業,並依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未占缺接受10個月教育訓練者,亦應納入規範,為期適用明確,爰予修正。
三等內軌警察特考類別:
錄取人員之訓練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規定,分為教育訓練及實務訓練。
現職警察機關、學校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教育訓練期間占警察機關、學校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缺至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受訓。
教育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其教育訓練成績占80%及特考筆試錄取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總成績,由內政部警政署按總成績高低順序辦理選填志願分配警察機關、學校實施實務訓練。
總成績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以原實施實務訓練職缺任用,並由該 機關、學校依規定陞任巡官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
個人特考筆試錄取成績÷特考該類(組)別最高筆試錄取成績。
未參加實務訓練分配或未依限接受實務訓練人員,除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外,內政部警政署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資訊來源請點我
本頁面最後審核日期:2025 年 10 月 21 日